法规汇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亳州地区:3413.33元)的50%、40%或者3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1.4 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关于印发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
苏社部发[2002]8号
4 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
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l至4级者。
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
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律师∣解读
工伤案件中的护理费主要包括三块:一、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二、生活护理费;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一、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整个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停工留薪期间确需护理的:
(一)停工留薪期间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提供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医疗机构“证明”。
这里的关键有二:1、停工留薪期间到底多长?2、是“证明”二字如何理解?
关于停工留薪期在后文中予以详细论述,敬请关注,兹此不述。至于“证明”二字如何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证明”是普通文书形式的一种,如下图所示: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证明”是一个中性词,指的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在整个停工留薪期间可以享受护理的全部证明材料。
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不足之处:
如果将“证明”理解为“是普通文书形式的一种”,那么就会导致受伤职工已实际住院且客观上需要依赖护理,但就因为提供不出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医疗机构不予出具证明而无法享受护理费情形的发生。
实践中,很多医疗机构不予出具证明,而是将此种证明的出具推给了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受伤职工的护理期限。
如果将“证明”理解为“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在整个停工留薪期间可以享受护理的全部证明材料”,那么就会导致此种观点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一方面,根据证明材料,是否需要护理,法律人不是医学专家,无法判定;
另一方面,即使需要护理,护理期限有多长,也是法律人所无法估测的,哪怕是医学权威,相信每个人的观点、理解也不一样,从而得出不同护理期限的结论。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
受伤职工主张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应从以下两个层次来理解:
首先,原则上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普通文书形式的一种”,同时应附有该医疗机构关于受伤职工的全部病案资料。
其次,在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或医疗机构不予出具证明时,受伤职工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诊疗的全部病案资料且应附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含有护理期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此种操作意在保护弱者,以实现法律的实体正义。
在受伤职工按照以上两个层次主张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时,如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需要护理、需要护理的情形下此种确定护理期限的方式不持异议的话,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法律应对此种请求予以支持;‚如果被申请人有异议的话,那么应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此种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应归咎于被申请人。
(二)责任/护理主体——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承担护理的方式及标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二、生活护理费;
所谓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费用的一种方式。
(一)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条件。
原则: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确认是否需要生活护理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例外: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文书,而只是提供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文书,在此种情形下应考虑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如果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l至4级者,可以判定为具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可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标准支付生活护理费; ‚如果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可以判定为具备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可以按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支付生活护理费;ƒ对于6级以下的伤残级别,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由于涉及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问题,应严格遵守“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之规定。
(二)费用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承担护理的方式及标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亳州地区:3413.33元)的50%、40%或者30%。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一)享受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的条件、责任/护理主体及承担护理的方式——可参照对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的解读。
(二)承担护理费的标准——应分两种情况理解:
1、受伤职工没有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2、受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标准为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如下图公式: